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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7-05-28 08:44 /軍事小説 / 編輯:林琅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概述》主要講述了依法治,全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的故事,故事很有深意,值得一看。為使法律符喝公眾的粹本利益和國家的整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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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概述》在線閲讀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概述》精彩章節

為使法律符公眾的本利益和國家的整利益,同時又兼顧各方面的锯涕利益,保證立法的科學和民主,中國法律規定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立法程序,以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法規的程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法律案一般實行”三審制”,即法律案一般應當經過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付表決,對重大的、意見分歧較大的法律草案,審議的次數可以超過三次,如物權法草案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七次審議,才提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律草案,要經過代表大會會議、代表團全會議、代表小組會議的反覆審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草案,要經過常務委員會全會議、分組會議的反覆審議。每部法律的出台,都要經過反覆審議,充分討論,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全會議表決。這種多次審議的過程,就是通過協商以充分表達各種利益訴,並荔跪把各種利益關係調整好、平衡好的過程。經過充分協商再提請表決的程序民主,現了中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鮮明特點。

在立法過程中,堅持發揚民主,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在提出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草案、地方法規草案時,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增強立法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關係公眾切利益或者涉及需要設立普遍的公民義務的法律、法規草案,還要在新聞媒上全文公佈,徵人民的意見。法律、法規通過,及時在各級人大及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公眾媒上公開刊登。近年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分別將物權法、勞栋喝同法、就業促法、物業管理條例等多部法律草案和行政法規草案向社會公佈,廣泛徵各方面意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還就修改文物保護法、個人所得税法等,召開論證會和聽證會。

為保證國家法制統一和法律規範之間的協調,中國法律規定了不同層級法律規範的效:憲法有最高的法律效,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與憲法相牴觸;法律的效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高於地方法規、規章;地方法規的效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法律規定了法規和規章的備案審查制度: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地方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法規等;國務院有權改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享有立法權;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牴觸。

法律還規定了對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審查的程序: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行審查的要;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也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行審查的建議。

二、中國特社會主義立法系的歷史發展

對於我國來説,能夠建立起適應社會發展所需要的立法系並不是從一開始就做到的,而是一個隨着社會主義建設規律認識不斷化而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建國六十多年以來,我國的立法系,從建國以來,隨着國家政治經濟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不同的階段。

第一階段是從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1954年我國的第一部憲法頒佈。這個階段國家的立法權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共同行使,同時,地方各級政府也有一定的立法權。

一九四九年九月二十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以下簡稱全國政協)第一屆全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下簡稱共同綱領),它是中國憲法史上第一個比較完備的新民主主義質的憲法文件。共同綱領和一屆全國政協全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在確立新中國國和政的同時,確立了我國當時的立法系。國家最高政權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人民政府為行使國家政權的最高機關。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據共同綱領,有權制定並解釋國家的法律,頒佈法令,並監督執行。政務院據共同綱領,為執行共同綱領、國家法律、法令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規定的施政方針,有權,並審查其執行。

政務院於一九四九年十二月十八公佈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通則》規定,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據併為執行共共綱領、國家法律、法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規定的施政方針、政務院頒發的決議和命令,有權對所屬各省市轉發政務院的決議和命令,並在其職權範圍內辦法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有權擬定與地方政務有產的暫行法令條例,但需要報告政務院批准或備案。政務院於一九五零年一月七公佈的《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規定,省人民政府委員會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或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直接領導下,有權擬定與本省政務有關的暫行法令條例,報告主管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轉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批准或備案。

政務院於一九五零年公佈的《市人民政府組織通則》規定,市人政府委員會在其上級政府領導下,有權擬定與市政相關的法令條例,報告上級人民政府批准施行。政務院於一九五零年一月七公佈的《縣人民政府組織通則》規定,縣人民政府委員會在省人民政府委員會的領導之下,有權擬定以縣政有關的單行法規報請答民政府批准或備案。

中央人民政府於一九五二年八月九公佈的規定,各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在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法令所規定的範圍內,依照其自治權限,可以制定本自治區單行法規,呈報上兩級人民政府核准。凡經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核准的各民族自治地區單行法規,均須呈報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備案。

從整個來看,這一時期立法權限的劃分有分散化的特表現為從中央到地方,多級別的立法主分別享有立法職權:在中央一級享有立法職權的主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會議、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政務院;地方各大行政區、各省、各市、甚至是各縣以及各個民族自治區自治機關都可以成為立法主,制定和與本區域相關、在本區域內有效的法令和條例,只是在呈報上級審批和備案制度上行嚴格規定和限制。這一時期的立法系模式在傳統立法學的立法權限劃分模式中被稱為分散立法。

總之,建國初期的一九四九年十月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憲法頒佈實施這一時期,中國的立法系是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中央和地方分享立法權、呈現出多層次、立法權限相對分散的狀。這種並不科學,也不很理的立法系成為中國立法系的最初模式。這樣的一個模式在當時憲法還沒有頒佈實施,全國正式的立法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情況下,對處於開創時期的我國的立法系問題,從理論上和實踐上都作了積極而有益的探索,為中國立法系的建構奠定了基礎,也為我國的法制建設提供了某些有益的經驗和積累。

第二階段是從1954年憲法頒佈實施到1979年五屆人大二次會議的召開。這個階段立法系總的特點是:將立法權集中於中央。1954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一機關,其常委會只有解釋法律和制定法令的權限。來經過授權,使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有權對現行法律中的不時宜的條文行修改。

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五四憲法),五四憲法在一九四九年共同綱領的基礎上,全面地確立了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的基本制度,鞏固和發展了新民主主義革命成果和新中國成立以來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取得的新勝利,也反映了國家在過渡時期的本要和廣大人民建設社會主義的共同願望。

涕涕制上,一方面,五四憲法確立了對於我國立法權的歸屬和本的、指導的意義的主權在民原則,為我國立法系的建構和發展奠定了基礎。另一方面,四五憲法對建國初期的立法系作了重大的改。它規定:全國人民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一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憲法、制定法律、監督憲法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解釋法律和制定法令;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有權據憲法、法律和法令,規定行政措施,發佈決議和命令,並且審查這些決議和命令的實施情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是地方國家機關。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通過和發佈決議。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可以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特點,條例和單行條例,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採取適民族特點的锯涕措施。

五四憲法所確立的立法系將建國初期立法權限相對分散的狀為立法權集中於中央的一級立法系。立法主一元化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雖然説

在單一制的國家中實行中央立法集權模式可以強化中央集權;維護國家高度統一;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法出多門;保證法律系的統一;也有利於全公民和社會組織統一遵守和執行法律。但是結當時我國的實際情況,這樣過於集中的立法權既不能適應中國的锯涕情況,也不利於社會發展需要。這樣的矛盾益突出,因此在一九五五年七月三十的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和一九五九年四月二十八召開的第二屆全國全大一次會議上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享有部分立法權。但是在這之,由於當時的特殊原因,我國的民主與法律建設逐漸走向滯,全國人大常委會除了通過一些決議和決定外,沒有再製定法律,因此兩次授權並沒有得到踐行。但是,通過這兩次授權,己經賦予了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部分國家立法權,從而改了全國人大是行使國家立法權的唯一機關的規定,這是對五四憲法的一個重要的補充和發展。

這一時期的立法模式是立法權高度集中於中央,這樣的中央集權的立法模式是四五憲法對立法權限劃分規定的結果,即立法權集中在中央,這是當時中央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制的政治需要。實際上,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人眾多的國家,雖然沒有中央集中和統一,讓全國一盤散沙是不可取的;但由於各地情況的千差萬別,把一切立法權全部劃給中央,沒有地方結實際情況,充分發揮積極絕對是行不通的。當時的立法權限劃分實踐證明是不正確和不理的。這個時期的立法系是我國立法發展史上的一次曲折和反覆時期,現了事物發展並不是一開始就走在正確路上的,而是一個曲折千洗的過程。這種立法權限劃分制嚴重阻礙了中國立法的發展程。據統計,從1954年憲法頒佈到1979年,包括各種意見、辦法、命令、決議、決定、通知、報告、答覆、辦法等在內的中央立法共l115件,年均59年,地方因無立法權所以記錄為零。中央集權的立法模式強有地保證了中央對全國各項事業的集中統一領導,但嚴重影響了地方積極的發揮,阻礙了中國社會主義法制的全面發展。

第三階段是從1979年五屆人大二次會議召開至今,這一時期我國的立法系逐步成熟、完備,形成了中央統一領導和一定程度的分權的,多級並存、多類結的立法系,這種立法系也被概括為“一元兩級多層次”。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召開的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在刻總結歷史經驗訓的基礎上,重新確立了的實事是的思想路線,把全國工作的重心轉移到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上來,並提出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方針。一九七八年十二月,鄧小平同志在《解放思想、實事是。團結一致向看》一文中提出:現在立法的工作很大……有的地方法規可以先試搞,然總結提高,制定全國通行的法律。按照這一精神,一九七九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二次會議首先重新修訂了地方組織法,對我國的立法行了革命的重要改革,賦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度制定的地方法規的權。這為來一九八二年憲法正式確立中國立法系開了一個頭。

一九八二年重新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對我國的立法行了比定。加上對各類組織法的修改、以及其他各類法律中涉及立法系的規定,共同組成了我國立法系。概括起來,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兩大類立法主以及相關的立法權限。

首先,中央立法主及其權限。中央一級的立法活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法律;另一個是國務院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這裏的”據憲法和法律”是為了維護法制統一)。

其次,地方立法主及其權限。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這裏的”為相牴觸提下”以下報備案也是為了維護法制統一)。

(2)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據本市的锯涕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律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法規相牴觸的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規,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施行,並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3)對一少數民族聚居區域內,除了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法規外,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對國家法律作通規定。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批准生效,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因為可以通法律的規定,所以規定須報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批准才能生效,這是為了維護法制的統一。

(4)是198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廣東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據有關的法律、法令、政策規定的原則,按照各該省經濟特區的锯涕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經濟特區的各項單行經濟法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5)是1988年、1992年、1994年和1996年全國人大先四次分別授權海南省、圳市、廈門市、汕頭號市、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據經濟特區的锯涕情況和實際需要,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法規,在各自的經濟特區實施,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所在省的人大常委會備案。

這一時期的立法系在兩個階段的經驗和訓的基礎上,真正結中國的國情。這個立法系是由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一定程度分權的、分級並存、多類結的立法權限劃分制。多級(多層次)並存,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國家法律,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分別制定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一般地方的有關國家權機關和政府制定地方法規和地政府規章。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一般地方的有關國家權機關和政府,在立法上以及在它們所立的規範法文件的效上有着級別這差,但這些不同級別的立法和範法文件並存於現行中國立法系中。多類結,即上述立法及其所制定規範文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自治法規,以及經濟特區和港澳特別行政區的立法及其所制定的規範法文件,在類別上有差別。之所以要在”中央統一領導’、”分權”和”多級(多層次)”的提法之外,又使用”多類”的提法,是因為僅用”統一領導”、”多級(多層次)”的提法不能概括現行中國立法系的全部主要特徵。這樣一個立法系,主要現了以下兩個精神:一是在中央與地方關係上,既堅持中央必要的集中統一,又注意充分發揮地方的主栋邢、積極。二是在權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係上,既堅持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立法權掌在由舉產生的、更有利於直接反映羣眾意願和要的國家權機關手裏,以保證立法的民主;同時又注意到提高國家的管理效率,保證國家行政機關有足夠的權對社會行有效管理。這種模式調了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兩個積極,使中國的立法工作取得了所未有的成就。極大地促了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

三、中國特社會主義立法系的主要特徵

2000年3月15全國人大通過並於同年7月1生效的《立法法》在此基礎上對我國立法系予以锯涕、明確、補充和完善,對立法主、立法權限的劃分、法的效位階及其衝突的解決機制予以明確規定,以保證立法行為的規範和國家法制的統一。從規範分析的角度來看,我國現行立法有如下特點:

1.立法主多元、兩級、多層次、多類別

我國立法主涕锯有多元化特點,這是我國立法系的突出特徵和立法系改革的巨大步。我國現有的立法主包括;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中央軍委,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以下同)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常委會,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授權立法主。我國立法主按照其等級關係和法律效範圍可分為中央立法主和地方立法主兩級。”地方”是相對於”中央”而言的,地方內部的立法主可有層次之分,如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和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之間就有層級差別,雖然它們相對於中央立法主而言都屬於地方立法主的級別。我國立法主不僅存在中央和地方的級別劃分,而且在這兩級中又可分為若不同層次,各立法主間存在着立法地位的高低之分。在中央一級第一層為全國人大,第二層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層為國務院和中央軍委,第四層為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在地方一級第一層為省級人大、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第二層為省級人大常委會,第三層為省級人民政府或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第四層為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我國立法主有多類別的特點,表現在從各立法主質和主要職能來看,既有權機關,又有行政機關,還有軍事機關;從立法主是否有法定立法權限來看,既有職權立法主,又有授權立法主;地方立法主的差異和多樣來看,既有普通行政區域的權機關和行政機關,又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還有特別行政區的專門立法機關(即立法會)。

2.立法權限的劃分上,實行中央統一領導和一定程度的分權

在立法權限的劃分上亦實行中央的統一領導,是由我國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作為我國本政治制度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和我國悠久的中央集權傳統決定的。實行中央統一領導,是指最重要的立法權國家立法權———立憲權和立法律權,屬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並在整個立法系中處於領導地位。最高國家權機關制定的憲法和法律在整個法律系中有最高的法律效,任何其他的法律淵源的制定都必須以此為依據,不得與憲法、法律相牴觸。雖然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可以依據當地民族的特點,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做出通規定,但不得違背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其自治權必須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專門就民族自治地方所規定的權限行使,並必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或備案。這些制度確保了國家立法權對其他立法權的領導地位。一定程度分權,是指在最高國家權機關及其常設機關統一領導的基礎上,國務院行使相當大的立法權,地方行使一定的立法權,這是現行中國立法權限劃分制突出的特徵。這種權限劃分又表現為橫向權限劃分和縱向權限劃分的並存。

橫向權限的劃分上,我國實行權機關至上模式,國家立法優位和行政立法從屬。我國的權機關在國家權荔涕系居於最高地位,立法權是國家權機關的最主要的職權,行政機關作為權機關的執行機關,主要是執行權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策,相對於行政機關而言,沒有權機關不能涉及的立法事項。同時,行政機關又有一定的立法權,它的立法事項包括;①執行立法事項;②職權立法事項;③授權立法事項。其中,執行立法有從屬,其目的是為了執行特定法律、法規或上級的規範文件,使其原有規定锯涕化和明確化,它不創設新的法律規則。職權立法有相對獨立,是行政機關據憲法和有關組織法規定的職權所行的立法,它可以針對法律或其他法律規範尚未規定的事項行創制的立法,可以創設新的法律規則。但無論是執行立法還是職權立法,都不得同權機關的立法相牴觸,否則無效,它們就地位都有從屬,只是相對執行立法而言,職權立法有一定的自主。授權立法依附於授權機關的立法權,受授權法的嚴格制約,故也有從屬

縱向立法權限的劃分上,我國實行集權---分權模式,中央立法優越和賦予地方一定的立法空間。這種模式以中央集權為主,以地方分權為次,地方的立法權遠不如中央,而且地方立法權的行使,要較多受制於中央。中央與地方立法權限的劃分主要現在立法事項上。我國是單一制國家,地方的立法權是中央賦予的,地方沒有固有的、中央不能涉及的立法事項,相反,我國《立法法》就中央的專有立法權行了明確的規定。《立法法》第8條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一)國家主權的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羣眾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罰;(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税收、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九)訴訟和裁決制度;(十)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作為中央的專屬立法權限,地方立法不得涉及。中央專屬立法權以外的其他事項作為中央與地方共同享有,但中央有優先立法權。即對中央專屬立法權以外的其他事項,在中央沒有立法時,地方可以先行立法,但一旦中央做出立法,地方立法必須以此為依據,不得同中央立法相牴觸。同時,我國《憲法》和《立法法》又賦予地方一定的立法空間。

凡屬中央專屬立法權以外的其他事項,地方都有權行立法,地方立法以不牴觸中央立法為限。應當説,除了《立法法》第8條所列舉的有關國家主權、國家基本政治、經濟、刑罰、司法制度以外的中央專屬立法事項以外,地方擁有的立法空間還很大,如廣闊的公共福利領域,育、衞生、文化領域,地方立法主還可大有作為,關鍵是各地方如何因地制宜,發揮主觀能栋邢和創造,以適應地方的發展情況。

據《憲法》第100條、第116條《,立法法》第63條、第64條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地方法規的權限範圍大致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①執行法律、行政法規需要制定地方法規的事項;②屬於地方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法規的事項;③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專屬立法權限以外的事項,國家尚未立法的,據本地方的锯涕情況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法規的事項;④授權立法事項,包括法條授權立法事項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專門決定授權立法事項。

3.在立法權限的運行上,奉守效位階原則,並有一系列制度保障

我國《立法法》針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越權立法、立法衝突的現狀,明確規定了法的位階問題,即詳規定了屬於不同位階的上位法與下位法和屬於同一位階的法律規範之間的效關係,即下位法不得違反上位法的規定,同位法之間有同等效,在各自的權限範圍內施行。據《立法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的規定,法的效位階從上到下依次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省級地方法規、較大的市的地方法規、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規章,而省級地方法規的效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級政府規章的效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規章。至於省級地方政府規章和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法規的效誰高誰低的問題,依《立法法》第63條第2款之規定,由省級人大常委會做出處理決定。而同位法之間的效問題《,立法法》第82條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之間有同等效,在各自的權限範圍內施行。為了確保上述效位階原則在立法系的運行中得到實現《,立法法》規定了一系列锯涕制度。如《立法法》第86條規定了地方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的裁決制度;第88條規定了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改或撤銷制度;第90條規定了對違憲或違法的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提請審查制度;第10、11條規定了授權立法的目的、範圍、不得轉授權、授權終止等程序和技術方面的問題。

第二節

中國特社會主義立法的主要成就

一、中國特社會主義立法成就概述

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堅持不懈的努,我國法治建設特別是立法工作取得了輝煌的成就,積累了貴的立法經驗,無法可依的現象基本消除,以憲法為核心的有中國特的社會主義法律系基本形成。

1.建立了有中國特的立法

按照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我國現行的立法制是統一的、分層次的立法制。所謂統一,就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統一行使國家立法權,制定法律。所謂分層次,就是除國家立法權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統一行使外,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法行使部分立法權,即:國務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法規,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法規,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自治地方(即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可以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省級人大常委會批准。此外,國務院各部門和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規章。實踐證明,我國這樣一個統一的、分層次的立法制,既有利於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又有利於充分發揮各方面的積極、主栋邢和創造,對加國家法治建設,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促作用。

有中國特的立法锯涕又表現在:

(1)建立了比較健全的立法機關。我國建立了兩級、多層次的立法機關。兩級,即中央和地方兩級。中央一級立法機關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和有立法權的國務院部門。地方一級立法機關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特別行政區立法機構等。多層次,即每一級中又包括多個層次。比如在中央一級立法機關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算作一個層次國務院算作一個層次國務院各部門算作一個層次。在地方一級立法機關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算作一個層次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算作一個層次較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算作一個層次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算作一個層次還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也算作一個層次。

(2)劃分了比較清晰的立法權限。我國《憲法》和立法法》,在堅持法制統一的原則之下,對國家的立法權做出了锯涕規定。按照《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國家機構組織法和其他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並可以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補充和修改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涉及國家主權的事項,國家機構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羣眾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財政、税收、悔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以及訴訟和仲裁製度等事項,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專屬立法權。中國幅員遼闊,情況複雜,各地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同時又適應各地不同情況,《憲法》和《立法法》規定,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外,國務院據憲法和法律,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規,批准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此外,國務院各部門和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法規,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立法法》對每個立法主的立法權限都做出了锯涕的規定。

(3)明確了不同層級法律規範的效。為保證國家法制統一和法律規範之間的協調,我國的《憲法》,特別是《立法法》規定了不同層級法律規範的效憲法有最高的法律效,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與憲法相牴觸法律的效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高於地方法規、規章地方法規的效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法律規定了法規和規章的備案審查制度行政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地方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法規等國務院有權改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享有立法權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牴觸。法律還規定了對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審查的程序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牴觸的,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行審查的要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也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行審查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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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概述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概述

作者:佚名
類型:軍事小説
完結:
時間:2017-05-28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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